我们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上诉期限的起算日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条规定,上诉期限起算日应从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意见》第79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解释只适用于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之日起”的情况,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上诉期限的起算日应是判决书送达的当日。请问以上意见哪一种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提起上诉的期限,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因此,它是以日计算的法定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期限起算日应当从判决书送达之次眨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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