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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