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拘留措施时有哪些程序性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 需要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采取挽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