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于1997年6月2日对某甲诉某乙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和送达判决书。判决书载明,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至6月17日。如双方均不上诉,判决于6月18日生效。后被告乙不服,于6月10日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被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于7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裁定书。对于此案发生法律效力时间的计算,现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上诉人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上诉行为并未完成,案件作撤回上诉处理,应按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执行,其中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也应以一审判决书确定的上诉期限为准,即此判决书于6月18日生效。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二审法院裁定送达之日生效。请问上述两种意见哪一种正确?
我们认为来信中所述的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上诉人虽在上诉期间递交了上诉状,在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情况下,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是正确的。由于当事人撤回上诉,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自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应当以上诉期届满之日即1997年6月18日起开始计算,而不应从二审法院裁定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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