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
对以举报为名无理取闹的人,要坚持原则,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妨碍检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处理。
公安部1990年5月3日发布的《举报中心工作试行办法》规定:
公民举报用功,使国家避免或换回重大经济损失的,要给予奖励。
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要从重处理。
对利用举报之机,无理取闹,制造事端,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应分别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对有意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1996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
对以举报为名无理取闹的人,要坚持原则,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妨碍检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处理。
公安部1990年5月3日发布的《举报中心工作试行办法》规定:
公民举报用功,使国家避免或换回重大经济损失的,要给予奖励。
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要从重处理。
对利用举报之机,无理取闹,制造事端,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应分别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对有意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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