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网法律咨询】法帮网网友咨询律师:双方离婚,婚后购买商品房一套,男方公积金贷款若干。另有男方向亲戚借债9万用于购房,因为关系亲近,故无借条。离婚时对这部分债务女方不承认。庭审中,女方对这笔债务起先回答“没有债务”,后回答“不知道”。法官询问首付款来源时,男方提供合理的首付款来源,包括有这9万债务这笔款项是亲戚有一个店铺出租,用租金收入6.5万加上其他积蓄借给男方的。因为要等待这笔租金到位,所以男方在支付首付款时与房地产开发商协商,首付款分2次支付:第一次是合同签订之日(7月27日)支付,第二次是8月25日(亲戚收房租的日期是8月18日,有时会稍稍延误几日)。女方对此情况回答“不知道”。现在男方收集到如下证据:1。男方亲戚是租赁合同,上面有支付租金的日期8月18日;2。商品房购房合同,上面有首付款分2次支付的约定,第二次是8月25日;3。首付款每次交付的刷卡记录(房地产公司的消费凭证)第二次交付是8月25日;4。男方和女方私下交流债务的录音,上面记录有女方这句话“我对某某(男方的那位亲戚)的态度与他借钱给我们无关”。这些证据递交法庭,是否可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这笔债务的存在?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只是证据的证明力各有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