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执行期间,有哪些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 根据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执行机关可以提出减刑建议;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