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审理许某与张某离婚一案中,经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调解书已送达许某。在送达张某前,许某反悔。请问,对种情况是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判决,还是应将调解书送达张某,并告知许某按申诉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6条规定:“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可见,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签收调书之前,即调解书送达之前,都可以反悔。但当事人一旦签了调解书,即视为送达,则不应当再反悔,而不论对方当事是否签收调解书。在人民法院将调解书送达对方当事人之前,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反悔,则该调解书自对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当事人反悔而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其按申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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