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7月15日报道 “一块地牟利2000万元,南京现暴利拆托”,这一新闻来自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6月22日公布的一批渎职侵权案件通报中。“拆托”——这个游走于拆迁户和拆迁方之间的群体,仿佛在一夜之间,从一个不为人知的名词,变成了家喻户晓的暴利职业。
事实上,自从国内出现大规模的城市拆迁改造,“拆托”就随利而生。不透明的拆迁政策,不平等的谈判方式,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政府介入,都是“拆托”的生存土壤。
“大鳄”
类似徐善伟这样的“拆托”,应当被归为“拆托”中的大鳄——数量少,利润高。
在公开报道中,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将“拆托”定义为拆迁领域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一般以拆迁户‘代表’或‘代理人’的名义出现,在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和拆迁户之间周旋,采用各种手段谋取不法利益。”
江苏检方的通报让“拆托”徐善伟的案例广为人知。徐以4.5万元行贿南京金陵职业教育中心原校长,以30万元承租该校地块,随即加盖10000平方米违章建筑。其后,通过行贿南京市白下区的相关拆迁负责人、房管局副局长等官员,使违章建筑变身合法建筑,得到了近3000万元的拆迁补偿。扣除行贿和建筑成本,徐善伟单这一个项目就获利高达2000余万元。
另一个案例中的“拆托”亦通过行贿获得暴利。在宁杭高速公路二期的拆迁项目中,南京某村委会副主任王某以被拆迁人亲戚的名义,承诺给拆迁负责人好处,让其多算点面积。随后,原本政策规定中只赔6万元的房子,最终获得了103万元的赔偿款。其中6万元王某给了被拆迁人,5万元作为“好处费”给了该拆迁负责人,剩下的92万元全部自入腰包。
近年来南京市新建住宅每年都以250万平方米的增量快速发展,仅2009年旧城拆迁建筑面积就超过80万平方米,有近10000户家庭搬迁。据《法制日报》报道,从2008年9月到2009年7月,南京检察机关就立案查处“拆托”引发的职务犯罪案件29起,涉案人数33人。
如果把“拆托”这个群体比做一座金字塔,徐善伟这样的“拆托”就是金字塔的塔尖。
事实上,类似徐善伟这样的 “拆托”,应当被归为“拆托”中的大鳄——数量少,利润高。与之相比,更多的“拆托”是和“医托”一样,遍地撒网、小本经营。他们无法像徐善伟那样觅得足够优质的拆迁对象,更无法像徐善伟那样一掷千金,成为拆迁公司和拆迁户共同的“朋友”。
这些“拆托”共同的经营模式是:以各种手段帮助拆迁户索要更多的拆迁补偿,双方平分多要到的款项。假设一位拆迁户本可以从拆迁公司得到100万元的拆迁补偿,但如果“拆托”可以帮他要到120万元补偿,“拆托”就可以分到其中的10万元。
尽管手法不一,“拆托”们和徐善伟有着共同的特征:嗅觉灵敏——这有助于他们找到合适的狩猎对象;口齿伶俐——这有助于获得人们的信任;社会关系复杂——这有助于他们在拆迁公司和被拆迁户之间游刃有余。这些共同的特征实际上构成了“拆托”们的生存方式:找到合适的目标,对拆迁单位“抬”,对拆迁户 “压”,从中获取补偿差价。“他们一方面是地头蛇,当地群众惹不起,另一方面在政府部门中有一定人脉背景,别人谈不下来的价格他们能谈下来,别人摆不平的事他们能摆平……获利相当丰厚。”南京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林志梅这样形容“拆托”。
白色“拆托”
众多拆迁户证实,“空白的拆迁协议”几乎是每个此类“拆托”必经的手续。
在南京,“拆托”这个词是2004年最早在政府公开文件中被使用。该年,南京市秦淮区发布了“严厉打击‘拆托’,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告示。该告示对“拆托”的描述是:所谓“拆托”,一般指接受被拆迁人的委托,以谋取高额非法利益为目的,采取威胁、侮辱拆迁人员,聚众造势甚至是“打砸抢” 等不正当手段,胁迫拆迁实施单位接受不平等、不等价的拆迁条件的人,常见的“拆托”大多有劣迹,属社会闲散人员,甚至具有涉黑性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