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员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应记录哪些内容?

2011年03月16日15:54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证人员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应记录哪些内容? 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规定: 公证人员接待当事人,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 规定制作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遗赠人和扶养人的近亲情况、经济状况;  (二)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原因;  (三)遗赠人遗赠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座落或存放地点,产权有无争议,有无债权债务及处理意见;  (四)扶养人的扶养条 件、扶养能力、扶养方式,及应尽的义务;  (五)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意见;  (六)遗赠财产的使用保管方法;  (七)争议的解决方法;  (八)违约责任;  (九)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证人员接待当事人,须根据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向当事人说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依据,协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不履行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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