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收取保证金后,疏于监督管理

2011年03月16日16:05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安机关对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收取保证金后,疏于监督管理,或者无故中止对案件的侦查,放纵犯罪嫌疑人的,应如何处罚? 公安部1997年1月15日以公通字[1997]5号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对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收取保证金后,疏于监督管理,或者无故中止对案件的侦查,放纵犯罪嫌疑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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