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 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试行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 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