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院审判人员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的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1991年9月16+日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作出的《关于因法庭审判人员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指出:你庭《关于因法院审判人员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的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审判人员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或案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所在法院应当承当赔偿责任,酌情予以赔偿,可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