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在判决书未送达前(即第2日)被告又到庭,但未能向法庭说明未按时到庭的正当理由,此种情况下,法院能否重新开庭?
另外,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时仅告知原告方本案缺席判决,而没有告知当事人(原告)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即没有当庭拟定判决书(草稿),没有判决书的内容,这种情况能否视为当庭宣判?
请予解答。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对此,民事诉讼法有明文规定。缺席的被告在当庭宣判后(书面判决未送达前)才到庭的,不能再重新开庭审理。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在基层法院,许多适用简易程序以及虽适用普通程序但能当庭作出判决的案件,都采用当庭宣判的形式。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的效果是一样的,都意味着审判程序的完毕,所以当事人在宣判后才到庭的,不能再重新开庭审理。
另外,对来信所述的在缺席判决时没有当庭拟定判决书,没有告知当事人(原告)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等情况,于,能否视为当庭宣判的问题,我们认为,上述问题并不影响当庭宣判的有效。当庭宣判主要是口头先将判决书的主文内容告知当事人,由于打印、校对等原因,判决文书很难在当庭宣判时即制作完毕,法律规定在10日内送达当事人。来信所述问题範都将在当事人收到判决文书时得到解决。因为上诉期是从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开始计算的,上诉人的权利、上诉法院等事项,都将在判决书中书面告知,所以信中所述情况并不影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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