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督促程序”?在哪此情况下可以提起督促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 督促程序,是债权请求人民法院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的程序。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请求给付的金一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在申请书中写明顾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