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网法律咨询】法帮网网友咨询律师:原公司2006~2009年缴纳的社保基数、公积金基数一直远小于实际的工资收入。我们曾经单独数十次去找公司,要求其为我们补缴社保差额,但公司总是以没有时间为由故意拖延办理此事,从2009年7月至今拖延时间有半年之久。 我们去海淀区劳动监察大队咨询了,得到的答复是:海淀区劳动监察大队只接受2009年4月以后公司少缴社保的投诉,如果想追回2009年4月之前公司少缴的社保金只能去法院起诉公司。我们只能要求原公司补交2009年4月~2009年12月的社保差额。 通过我们的投诉,现在问题又有了新进展,今天原公司主动给我打电话说:(1)原公司同意补缴2009年4月~2009年12月8个月的社保差额中公司应缴部分,2006年7月~2009年3月30多个月的社保差额还没有定论。(2)由于当时是缴纳的基数低,因此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也不足,让我们个人准备好个人应该补缴的钱数,到时与公司一起补缴。(3)因为我的社保账户现在在新的公司里面,必须我先自己把在新公司里的社保账户办理停缴,然后等原公司在我的社保账户里面补缴,补缴的时间周期大概需要1~2个月,当原公司给我2009年的社保差额补缴完成后,再让新公司补缴停缴的这1~2个月的社保。我的问题是:(1)原公司在2006年~2009年没有足额缴纳社保的事情从来没有通知过我们(从来没给过我们缴纳社保的清单),直到我们离职后通过其他途径才知道原公司给我们少缴社保了,之后让原公司给我们补缴这个差额已经用掉了我们许多时间和精力,结果是只给我们补缴2009年8个月的。本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应该由所在公司的“相关人员”办理,我们普通劳动者不需要浪费太多时间和精力,但现在我们却付出了这么多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如何要求原公司给我们相应的补偿?(2)因为是已经离职的公司为我们补缴社保,这就要求我现在公司的“相关人员”拿出时间和精力给我办理社保的停缴与补缴这两件额外的工作,我的新公司在这种额外的工作支出和成本的消耗上该让原公司给什么补偿呢?(3)对于2006年7月~2009年3月这30多个月的不能补缴的社保差额我们该如何让原公司拿出补偿?(4)原公司这种侵害普通劳动者利益的做法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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