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一起原告某加工厂诉被告某经销公司购奇销造纸机纠纷一案。原告按合同约定付款14万元,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没有供货。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退货款或继续供货,被告这时用一台东风汽车送部分造纸机基础配件到原告处,东风汽车被原告扣住并诉讼至法院。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答辩并反诉称:我方承认违约,但原告扣车给我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法院审理此案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购销造纸机和扣车应合并审理,因为是在被告履行送造纸机配件过程中发生的车被扣的情况,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扣车侵权行为,应合并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购销造纸机与扣车侵权不是同一事实与同一法律关系,两案不可以合并审理,扣车侵权案应另案起诉处理。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我们认为,本案中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形成的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纠纷,一个是购销合同纠纷,另一个是侵权纠纷。虽然引起这两种纠纷的法律事实之间有牵连,但并不能将这两种纠纷合并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合并审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本案原告以购销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而被告以原告的扣车行为给其造成损失要求赔偿为由所进行的抗辩系另法律关系,不能构成反诉。因此,本案不能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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