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选定的若干规定

2011年03月16日17:14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于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选定的若干规定 关于修改《关于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选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单位: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文号:宁房拆〔2007〕88号 发文日期:2007-4-10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确保拆迁评估的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和合法,确保一批资质级别高、信誉度好、素质过硬的拆迁评估机构参与拆迁评估工作,现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选定的若干规定》(宁房拆[2004]10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有关内容做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对《若干规定》第二条“抽签选定拆迁评估机构的办法”中第3款进行修改,增加第6款:
3、市拆迁办按照评估机构的编号顺序,确定不少于3家评估机构候选,中签的评估机构作为该项目拆迁评估机构;未中签和未列入候选的评估机构依次进入下次候选。候选的评估机构不按规定参加的,视为放弃本轮抽签机会。
6、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抽签选定拆迁评估机构:
(1)原选定的评估机构其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被吊销或已过期的;
(2)评估机构被处罚暂停拆迁评估业务,尚在处罚期限内的。
二、对《若干规定》第四条“其他规定”第1款“候选的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中,修改第(2)项条件,增加第(4)项条件,内容如下:
(2)承接拆迁评估业务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4)参加共同选定和抽签选定的拆迁评估机构分为两个序列:
第一序列:列入第一序列的为南京市拆迁评估机构名录范围内的,且在职拆迁评估人员达到5名以上(其中须有3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并全部经过本市拆迁评估培训取得上岗证的拆迁评估机构。拆迁评估机构所属拆迁评估人员必须具有江苏省或南京市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且已按规定缴纳劳动保险费。
列入第一序列的拆迁评估机构可以参加单个拆迁项目住宅户数在150户(含150户)以下且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在8000㎡(含8000㎡)以下项目的共同选定和抽签选定。上述单个拆迁项目由一家拆迁评估机构承担评估工作。
第二序列:列入第二序列的拆迁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
B、在职拆迁评估人员12名以上(其中须有5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并全部经过本市拆迁评估培训取得上岗证的拆迁评估机构。拆迁评估机构所属拆迁评估人员必须具有江苏省或南京市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且已按规定缴纳劳动保险费。
C、《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27号)实施以来,被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评为先进单位的拆迁评估机构。
列入第二序列的拆迁评估机构既可以参加单个拆迁项目住宅户数在150户以上或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在8000㎡以上项目的共同选定和抽签选定,也可以参加第一序列项目的共同选定和抽签选定。对拆迁户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单个拆迁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原则上由不超过两家列入第二序列的拆迁评估机构按同一评估标准承担评估工作。
建设单位预选的拆迁评估机构,未能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的,仍按拆迁评估机构的编号顺序进行排队候选。
三、《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选定的若干规定》(宁房拆[2004]106号)根据本修改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选定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宁房拆[2005]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选定的若干规定


二○○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选定的若干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227号令)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拆迁评估行为,保证拆迁评估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拆迁评估活动所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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