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碰到这样的情况:检察机关就某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如侮辱妇女案件),经法院审理认定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在案件定性上,法院认定的罪名与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不一致(如起诉指控被告人犯侮辱妇女罪,法院认定被告人犯侮辱罪),而且法院认定的罪名又不属于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对此,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直接改变指控罪名,以侮辱罪作出有罪判决;另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应建议检察机关撤诉,告之被害人来法院自诉,如检察机关不同意撤诉,法院应以起诉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根据你来信介绍的情况,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经法院审查,认为属于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认定的罪名与起诉的罪名不一致,且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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