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遇到在异地签订了跨越省、市货物运输合同的法人或公民,在货物运输途经我地时发生纠纷,造成停逢?王失。当事人向我院提起诉讼,但其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以及当事人户籍、居住地均不在我们辖区。请问此类纠纷应由哪里的法院管辖?
据来信所述情况,我们认为: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是因合同条款履行而产生的纠纷,由于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及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你院辖区,你院对此类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如果运输途中损害赔偿事故不是发生在你院辖区,或者最先到达地、降落地不在你院辖区,那么你院对此类案件不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向你院起诉时,应告知当事人向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运输途中的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在你院所辖区域,或者最先到达地、降落地在你院辖区,你院可依据上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此类案件行使管辖权,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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