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案件有哪些特殊规定?

2011年03月16日17:56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选民资格案件有哪些特殊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需注意:选民资格案件必须由选举委员会先行处理,这是一个法定的前置程序,不经过委员会的处理不能进入诉讼阶段;起诉人不一定为选民本人,只要是对选举委员会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公民即可到法院起诉,其范围没有局限在对选民资格有异议的本人;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取举日的5日以前起诉,这主要是为了保证案件有足够的审理时间,从而保证在选举日前做出判决,否则选民资格的确定与否都将随着选举的结束而失去意义;该类案件由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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