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意见后,应如何处理

2011年03月16日17:56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意见后,应如何处理? 根据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意见后,应当立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并在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处理结果通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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