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如何办理?

2011年03月16日18:30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如何办理? 根据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末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与监狱、看守所、拘役所联系,予以收监。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事动态知识排行榜
刑事动态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