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6日,湖州吴兴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倪某投诉称,前些日子,他正在使用的三星手机显示屏突然发生故障,不能正常显示图像了,送到湖州市区某维修部进行维修。维修人员说手机的显示屏已经坏了,需要更换一只新的显示屏,如果更换原装的需要540元,倪某当场表示同意并支付了540元。几天后,当倪某取回已换上新显示屏的手机使用至第三天,手机显示屏又出现了和维修前相同的故障。倪某找到维修部交涉,要求重修,并取回调换下来的旧显示屏。某维修部认为,如重修,因维修单上已注明“显示屏不包修”,倪某需承担一定的费用。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
吴兴区消保委受理后,立即展开调查,并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消保委人士指出,某维修部在维修单上备注的“显示屏不包修”违反了国家“手机三包”规定,这样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某维修部应当根据“手机三包”规定承担未尽维修义务的民事责任,倪某提出的取回调换下来的旧显示屏的要求并无不当之处,某维修部应当返还,并提供其更换原装显示屏后的相关凭证。经消保委调解,双方最终达成由某维修部负责修复手机至能正常使用,并返还倪某440元维修费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