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时依什么程序? 根据《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遇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时,应当委托同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第八条 委托机关在委托估价时,应当送交《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估价的理由和要求; (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时间; (三)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时其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重要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应当附照片; (四)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时间、地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委托机关送交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价格事务所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时,应当认真审核委托书的各项内容及要求,如委托书所提要求无法做到时,应当立即与委托机关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