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情形的,可以采取保留划拨

2011年03月16日18:52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情形的,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根据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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