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评查案件时,发现对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裁定书中引用法律条款不一,有的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有的引用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请问应引用哪一条款?
回答来信中的问题,首先需要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这两个条款加以理解和区分。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人民法院裁定。该款包含以下的意思: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在宣判前提出;人民法院应对原告的撤诉申依法进行审查,视原告有无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相应作出走是否许撤诉的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裁定的适用范。该款列举了11项需要用裁定而非判决来解决的程序事项,其中包括准许或不准许撤诉。该款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人民法院,设立该款的用意在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区分、掌握和运用裁成定与判决的适用范围。
综上,我们认为对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更符合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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