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本人,并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根据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本人,并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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