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徐某居住的地区进行拆迁,徐某在房地产咨询公司询问拆迁问题时通过他人认识了徐某。为能在拆迁中多领取拆迁补偿款,徐某委托齐某为其找人周旋促成此事。徐某共有四户被拆迁人,双方约定如果经齐某周旋,四户总共达到240万元就给齐某50万元的劳务费;如果四户总共达到200万元就给齐某20万元的劳务费;四户总共达到180万元就给齐某10万元。协议后徐某给付齐某5000元作为办理委托事项的费用。后徐某认为齐某欺骗了自己,将齐某起诉到宣武法院要求齐返还笔费用。齐某表示:他给徐某办事花了4000元,剩下的1000元在介绍人手里。而徐某拿到的拆迁款达到了180万元,现尚还欠自己10万元劳务费,不同意徐某的诉讼请求。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齐某否认徐某的主张,但就其已完成委托事务的抗辩,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对齐某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故齐某占有徐某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