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2011年03月16日19:06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安机关对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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