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中,一乡镇企业作为原告,并委托县人大的一位副主任为一审的诉讼代理人。在审查委托书时,有些同志认为,人大常委会是直接监督法律实施和法院工作的,由其成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不妥,不知这种观点正确与否?
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任职期间可否担任诉讼代理人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的职权。如果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将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任职期间原则上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是,在民事案件中,受委托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委托人的监护人或因人大常委会自身权益受到侵犯,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时,委托其组成人员为代理人的;或者在刑事案件中,该人员是被告人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作为特殊情况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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