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者

2011年03月16日19:29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工商消字〔2000〕第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促进“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以下简称“12315”)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实践经验,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2315”是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托12315电话,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市场和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12315”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坚持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努力做到有问必答、有诉必接、有假必打、有案必查,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职责
  “12315”工作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履行如下职责:
  (一)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
  (二)受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行为的举报;
  (三)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等方面的申诉、举报;
  (四)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
  (五)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
  (六)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服务;
  (七)统计、分析、整理业务数据和资料,提供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有关信息;
  (八)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职责分工,分流应由机关内部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申诉、举报,移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申诉、举报;
  (九)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一)“12315”工作,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由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的领导,由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管理。
  (二)以12315电话为依托,建立健全指挥灵敏、反应快捷、处理及时、执法到位的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地“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的工作。
  大中城市(省级、副省级、地级)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一般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市局设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二是分局、县局设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三是基层工商所设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站。受理、处理申诉、举报,实行辖区管理,充分发挥分局、县局特别是工商所的作用。各市、县一般应建立或确立一支执法队伍,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三)搞好系统内外协调,形成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整体合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业务部门要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要密切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移送案件,加大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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