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应符合哪些规定?

2011年03月16日20:14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应符合哪些规定? 根据《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 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机读档案资料、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应查询人的要求,可以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任何人不得在案卷上修改、涂抹、拆取和标注,不得损毁和擅自抄录。 查询人不得利用获得的资料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也不得公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书式档案资料不收费(不包括民事资料)。查询费、复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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