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能否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2011年03月16日20:17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本案能否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某系个体户,1995年10月李某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存款2万元,存款定期一年且存单可背书转让。同年12月,李某因车身亡,李妻整理遗物时发现笔记本上记有存单号码及所存银行,但存单不知去向。李妻到银行询问得知2万元存款仍在银。请问本案能否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如能适用,谁应作为本案的申请人?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条件为: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按票据法的解释,票据据是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来信所说的定期存鞘仁票据,故本案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权利继承人可依规定向银行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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