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否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

2011年03月16日20:34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否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以法[1992]22号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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