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具有哪些情形,使案件认定发生变化,不追究检察官的责任?

2011年03月16日20:56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具有哪些情形,使案件认定发生变化,不追究检察官的责任?

1998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试行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规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案件认定发生变化的,不追究检察官责任:
  (一)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对事实的性质、适用法律认识、理解不一致的;
  (三)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使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的;
  (四)检察官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
  (五)经其他有关部门协调、决定的案件;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检察官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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