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五条 代理律师应该指导原告人进行调解,帮助准备调解意见,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
讼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代理律师应告知原告人对于一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权提起上诉,不受相
关刑事案件是否上诉、抗诉的影响。
第一百七十七条 附带民事诉讼进入二审程序后,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担任二审诉讼
代理人,具体委托手续参见第十二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代理律师参加附带民事诉讼二审程序,按照一审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存档;
(三)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