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公房拆迁维修资金的处理

2011年03月17日08:10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售后公房拆迁维修资金的处理  因房屋拆迁等原因造成公有住宅售后房屋灭失的,由业主、房屋拆迁单位、原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持房屋灭失等有关证明文件,到该项资金保管单位办理住宅维修资金交割手续,其中原个人缴纳住宅维修资金中的剩余部分,由该项资金保管单位退还给业主,原房屋出售单位缴纳三项维修资金的剩余部分,用于补贴街坊公共设施维修资金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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