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看守所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通知案件主管机关;对超过羁押期限的,应当立即通知案件主管机关,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看守所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通知案件主管机关;对超过羁押期限的,应当立即通知案件主管机关,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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