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们所知,在司法实践中,对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能否签收调解书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能签收调解书。因为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未明确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能签收调解书,相反却强调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签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或在特别授权后又另行指定代收人才可签收调解书。另一种意见认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能签收调解书。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对全部诉讼请求都有处分的权利,既能进行调解,又能签订调解协议,签收调解书应该是顺理咸章的事。
请问以上两种意见哪一种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由此可见,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前享有最终反悔权;对调解书的签收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规定有关当事人因故不能签收调解书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这实际上是明确了委托代理人在特别授权中没有包括签收调解书的权利,委托代理人签收调解书,必须有当事人的另行指定。如果当事人在一般委托授权或者特别授权书中未记明代收调解书的事项,则委托代理人无权签收调解书,即使签收了调解书也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认为,来信中的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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