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对于开庭日期的确定,应当留有律师准备出庭所需的时间。律师如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审理,法院应在不影响法定结案的时间内予以考虑。
3、案件开庭审理后,如果改期继续审理,在再次开庭前,法院也应适时通知承办律师。
4、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法律顾问处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派辩护律师到看管场所会见被告询问对判决、裁定的意见。
5、法院审理有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刑、民案件,在庭审中不应询问律师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法庭应有律师的座位。
6、律师参加诉讼(包括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可以持法律顾问处介绍信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访问,调查本案案情,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