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的法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但在具体运用过程中有些分歧。一种意见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不受标的额的限制。另一种意见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只限于讼标的在1万元以下,超过1万元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规定了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对该项制度进行了解释。我们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人民法庭审理案件时,应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几方确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那种认为只限于诉讼标的1万元以下,超过1万元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简单地确定一个数额界限作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标准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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