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以法释[1998]23号作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对自诉人提交的自诉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其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以法释[1998]23号作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对自诉人提交的自诉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其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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