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对哪些情况应当予以保护

2011年03月17日08:56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人民法院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对哪些情况应当予以保护和支持?   根据1999年6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6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承包经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承包方所种植的林木及收获的果实的所有权和因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加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护。
  承包方因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被依法批准使用后,要求发包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要求发包方对其为改良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实行专业承包或者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 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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