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决刑事案件,应否将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及时抄送当事

2011年03月17日08:57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人民法院判决刑事案件,应否将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及时抄送当事人的所在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2月20日以法(研)发〔1991〕43号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将刑事案件判决书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通知》,明确:
  为了配合刑事案件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今后,人民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由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将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及时抄送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如当事人原无工作单位,可抄送其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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