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贷公用”借贷纠纷案件如何确定被告?

2011年03月17日08:59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私贷公用”借贷纠纷案件如何确定被告?

最近我院在审理原告某信用社与被告韩某借贷纠纷案时,发现当时任村委会会计的韩某,由村委会指派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贷款8万元。此款当即就被原告扣还该村以前贷款1万余元,余款均被村委会入账,全部用于村玩具厂经营。这类“私贷公用”的情况在本地比较普遍。。案件受理后,对如何确定被告争议较大。请问能否列村委会为被告?

来信所述的借贷纠纷案中,韩某作为村委会会计,虽以个人名义向信用社贷款,但所贷得的款项全部用于村里经营玩具厂及归还村里以前的贷款,是典型的私贷公用,真正的贷款人是村委会。如果情况属实、证据确凿,可以将村委会列为被告。同时应该指出的是,若信用社明知韩某的行为是私贷公用而仍将款贷给他,亦有一定过错,应负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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