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选定的若干规定》(宁房拆[2007]88号)个别条款的修改意见
发布单位: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文号:宁房拆〔2007〕145号 发文日期:2007-6-15
发布单位: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文号:宁房拆〔2007〕145号 发文日期:2007-6-15
http://njfcj.gov.cn/各有关单位: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24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市政府《关于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62号)的有关内容和精神,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选定的若干规定》(宁房拆[2007]88号)第四条其他规定中第1点第(4)项内容修改如下:(4)参加抽签选定的拆迁评估机构分为两个序列:第一序列: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24号)第十五条的要求,列入第一序列的应为列入南京市拆迁评估机构名录范围内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列入第一序列的拆迁评估机构可以对应参加单个拆迁项目住宅户数在150户(含150户)以下且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在8000㎡(含8000㎡)以下项目的抽签选定。上述单个拆迁项目由一家拆迁评估机构承担评估工作。第二序列: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第六条第一款和市政府《关于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62号)第十三条的要求,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筛选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列入第二序列的抽签候选范围。列入第二序列的拆迁评估机构可以对应参加单个拆迁项目住宅户数在150户以上或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在8000㎡以上项目的抽签选定。对拆迁户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单个拆迁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原则上由不超过两家列入第二序列的拆迁评估机构,按同一评估标准承担相应的评估。建设单位预选的拆迁评估机构,未能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的,按照相应序列和编号顺序进入候选。二○○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