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代理的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受托人是否有义务提起仲裁或诉讼? 根据《关于对〈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解释的通知》指出: 《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约定,在委托 人同意并提供费用及协助下,受托人有义务按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由此 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委托人承担或享有;如果受托人拒绝或延迟提起仲裁或诉讼,委托人有 权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在执行《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过程中,有的法院、 进出口公司和国内委托人提出:该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仅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约定 ,……”,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未作此种约定,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按对外贸易合同的规定对 外提起仲裁或诉讼,而又拒绝提供仲裁或诉讼费用和承诺承担仲裁或诉讼的结果,受托人是 否有义务提起仲裁或诉讼。对此,我部特对《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作如下解释: 一、目前,受托人按规定只能收取交易金额3%以内的手续费。鉴于这种手续费过低, 故不应被理解为包括受托人为委托人利益进行仲裁或诉讼所支出的仲裁费或诉讼费、律师费 及旅差费等费用。因此,除委托协议另有相关规定外,如果委托人拒绝提供仲裁费或诉讼费 及其他有关费用,受托人无义务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 二、对外贸易代理制的基本含义是,受托人应委托人的委托,代委托人办理涉外交易合同的 订立及履行事项,因交易而产生的盈亏应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如果委托人拒绝事先承诺承 担仲裁或诉讼的结果,受托人有权拒绝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