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不得有哪些行为?对检察官的违法行为如何给予处分?

2011年03月17日09:18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检察官不得有哪些行为?对检察官的违法行为如何给予处分?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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