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曾遇到发回重审的经济纠纷案件在重审时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认识。有人认为,在原一审时被告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也就视为接受管辖,重审时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也有人认为,既然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就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程序审理,准予被告在重审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关于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也就是说,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的15天内行使。被告在原一审时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说明该被告已接受该法院的管辖;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经济纠纷案件,原审法院在重审时,当事人不得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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